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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适用房

宁波经济适用房

更新时间:2024-03-29 19:45:26

1.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市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宁波市城区范围内连续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原租住公房或原廉租住房管理单位签订退房协议。不签订退房协议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2.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办)]和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我市城区范围内(指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鼎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区范围,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端州区、鼎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工商、统计、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3.宁波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我市印发《关于市直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已购满5年并取得产权证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或办理转为完全产权。据市住建局表示,符合条件的房源不超过1000套。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具有部分产权,根据《通知》,只有已购满5年(从取得全额发票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已取得产权证的市直经适房,方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办理转为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予、抵押等。 宁波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通知》表示,对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的经适房,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若政府不实施回购方可按后续程序办理。因此,申请要经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准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市住房保障机构未出具意见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交易或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宁波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通知》要求,申请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应按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如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政府性补贴等)。缴交标准根据购买时间、合同约定等有所差异(详细见下文)。目前申请表已置于市住建局网站首页,有需要的市民可自行下载,填表后提交申请。 宁波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而政府实施回购的经适房,回购价格由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装修款不作补偿),回购后的经适房将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纳入市直保障性住房管理。 宁波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2: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今后的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4.宁波经济适用房政策

宁波经济适用房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J产、Z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J队转业、复退J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二、申购方式

1、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4、区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销售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若摇号,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5、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二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三、确定准购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1、经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准购证》号码中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2、准购家庭持《准购证》和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售房处)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四、售后余房补选

1.准购对象选房工作结束后,各区根据售后余房数量,对要求参加售后余房补选未确定准购的核准对象,按分数高低排序,划定补准购分数线并确定补准购对象(若划定分数线内总户数大于房源数量时,最低同分数段通过摇号产生补准购对象,具体确定同分数准购对象办法,按各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或操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各区对补选准购对象进行统一登报公示,公示1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补签发《准购证》,并按补签发《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补选房顺序号;

3.补选房准购对象凭补选房顺序号、《准购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售楼处办理选房手续,并签订购房合同。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

1、按照甬政发[2007]87号第七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标准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3、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六、监督管理

1、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取消其今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国家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2、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3、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宁波经济适用房价格

根据宁波出台的最新经济适用房价格规定,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占据主要部分。综合看来,今年宁波经济适用房价格普遍在5000-6000元左右。相比于商品房动辄1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还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6.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如下几方面:

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 (含)的单身居民

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5、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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